跨国公司经理/经理EB-1C移民,eb1申请条件?
跨国公司经理/经理EB-1C移民申请表主要适用于在美国和中国商业机构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移民美国成为永久居民。在EB1C移民申请过程中,跨国公司(即美国雇主)是EB1C绿卡申请的申请人,资深外国人是EB1C绿卡申请的受益人。根据EB1C法律203(B)(1)(C)和移民局的规定以及我们多年的申请经验,EB1C绿卡申请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EB1C绿卡的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美国雇主)的要求是什么?
雇主必须在美国已经生活至少一年。
雇主必须是跨国公司
在申请EB1C绿卡时,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有两个机构或公司,一个是美国的机构或公司,另一个是海外机构或公司,而美国境内的公司以及美国境内的海外公司和海外公司必须在关系中服务移民法规定的资格关系。这种关系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和子公司。如果您想了解有关合格公司关系的更多信息,请单击L1 visa,以了解国内外公司之间的关系。
雇主必须在美国和正常运营的机构以及在美国的外国机构必须开展业务运营,经常、持续、跨国公司的商品和服务管理体系需要有形(可行),具有管理效益,不要求必须参与国际贸易,跨国公司可以是非营利的宗教或慈善组织。请注意,仅仅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立办事处或代理人并不符合要求。如果您想了解有关合格公司的更多信息,请点击L1公司签证要求
EB1C移民申请的外籍受益人的调遣雇员(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的要求有哪些?
EB1C所说的高管职位,是要有实际管理职能的。光是企业法人,老板或股东,但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还不行。高管包括了高级执行官(executive officer)或高级经理(managerial officer)。作为EB1C受益人的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受益人必须在申请人提交申请前三年内至少在美国境外子公司(如母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为跨国公司在美国工作的时间以及为美国跨国公司短期出差的时间不得中断一年工作的连续性,但也不算在海外工作一年。
受益人必须是位于美国的跨国公司的高级经理或高管;仅在职务中包括经理或主管是不够的;工作描述必须符合法律定义中规定的要求。
管理能力主要包括:
- 公司的一些组织、部门、公司职能部门或公司部分;
- 其他监督部门、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或在监督管理范围内具有必要职能的监督管理人员;
- 被管理和监督的员工有人事任免权、罢免权或推荐权(对于其直接监督的员工),或管理机构内的核心部门;
- 在日常业务管理中,有一种力量可以自由定制。
如果低级别主管仍然直接接受其他高级主管的管理,则低级别主管通常不符合EB1C的要求。
行政执行职责(执行能力)主要包括:
- 指导公司内部管理,指导公司主要部门或职能部门的管理;
- 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
- 在公司决策中有很大的自治权;
- 只接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更高级别决策人员的一般监督或指导。
虽然移民法和移民局未对EB1C受益人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提出具体的要求,但是申请人必须证明EB1C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能够与其职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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