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EB-1C,美国公司如何满足移民局合格关系?
在EB-1C申请中,为了将公司内部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派往美国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相关公司),跨国企业需要证明其有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相关协会或关联公司)资格关系。移民局规定,共同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是衡量公司之间合格关系的两个标准。
根据美国《移民和国籍法案》(详细参见 9 FAM 402.12-9(A) )规定公司间的合格关系“来自于同一法人组织对两家子公司的共同所有权和控制权。” 法案规定, “所有权”是指对某企业组织拥有合法且全部的股份占有权; “控制权”是指对上述企业组织的管理和运营拥有合法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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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律要求,提供EB-1C雇主支持的美国公司必须证明其与美国境外的跨国企业有合格关系。美国公司可能是跨国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定义如下:
母公司是指具有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根据《移民法》,关于母公司(即持有控股股权的公司)的声明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成立:
Adders在海外公司中持有50%以上的美国公司,可以作为美国公司的母公司。例如,一家位于印度的大型科技公司持有一家小型美国公司50%以上的股份,那么这家印度公司就是这家美国公司的母公司。
Drinko美国公司持有50%以上的海外公司,因此美国公司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例如,美国的一家大公司持有中国计算机公司50%以上的股份,那么美国公司是中国公司的母公司,也是最大股东,并拥有控股权。
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的一个概念。指另一公司(即母公司)持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直接或间接由另一家公司(即母公司)和对该公司、企业或其他法律爱好者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另一家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它是另一家公司A及其业务伙伴B的合资企业(50/50合资企业)的一半资本。否决权,则这种合资企业也被视为子公司;此外,即使一家公司A直接或间接受控于另一家公司b,那么公司b也是公司A的子公司。
例如,一家中国公司a持有美国公司B 49%的股份,其余51%的股份由另外10名股东分散,一名股东持有的股份均未超过公司总股份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两家公司之间存在一种合格的公司关系,因为中国公司a对美国公司B的持股比例虽然不超过50%,但对B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这两家公司属于母子公司之间的实际持股关系。
分公司是指总公司在不同地方设立的方便经营的分支机构。 比如说某公司由于业务需要,在许多国家设立了许多分支机构,因此需要在分部之间调动高层员工。
关联公司有两种情况:
1)如果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是由同一母公司或个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子公司,那么美国公司可以是合格的EB-1C申请人;2)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是由同一集团股东持有或控制的法人组织,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或控制比例大致相同。那么海外公司和美国公司都是关联公司。它仍然可以是合格的EB-1C申请人,将其外国附属公司的人员调到美国。
例如,一家美国公司与一个国际协调小组签署了一份协议,以便在美国以组织品牌提供会计、管理和咨询等会计服务。国际集团由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组成,旗下会计师事务所遍布全球。那么,这家美国公司及其合作伙伴公司是一家属于同一国际品牌的外国公司,也是一家关联公司。美国公司可以提交EB-1C申请,将其海外合作伙伴的人员调到美国。
提交的材料需证明境外公司和美国公司的合格关系,换言之,就是要证明美国公司和境外公司是否母子公司关系、总分公司关系或关联关系,以及是否它们拥有控股权和控制权,来证明调任至美国的经理/高管人员符合EB-1C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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