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AL阿拉巴马州,Alabama报税各类条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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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AL – Alabama报税各类条件规则有哪些?
概述
州内货物销售(Intrastate Sales of Goods ) | 送货地点(Ship To) |
州际货物销售(Interstate Sales of Goods ) | 送货地点(Ship To) |
州际销售税类型(Tax Type on Interstate Sales ) | 卖方使用税(Seller’s Use Tax) |
服务(Services) | 供应地点(Supply Location) |
推理过程
阿拉巴马州货物 – 州内交易(Goods – Intrastate Transaction)
州销售税 – 送货地点(State Sales Tax – Ship To)
阿拉巴马州对在阿拉巴马州以零售方式销售的所有有形个人财产的价值征收销售税。《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23-2(1)条。阿拉巴马州将销售归属于交易结束或销售完成的地点。《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23-1(a)(5)条;《阿拉巴马州行政法规》第810-6-5-.04.02(1)条。销售在卖方将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的时间、地点和地点完成。同上。
地方销售税 – 送货地点(Local Sales Tax – Ship To)
阿拉巴马州内的销售者通常需要以与州销售税相同的方式收取零售销售的市区销售税。《阿拉巴马州行政法规》第810-6-5-.04.02(2)条。州外销售者必须在具有税收管辖权的地方收取和上交销售税或使用税。《阿拉巴马州行政法规》第810-6-5-.04.02(3)条。物理存在包括使用卖方自己的车辆在税收机关内递送货物,在税收机关内维持营业场所,以及在该机关雇用销售员或送货员。《阿拉巴马州行政法规》第810-6-2-.90.01(4)条。销售额超过50万美元,位于当地税收管辖区内的销售额占总财产、销售额或工资的25%以上,也可能建立税收关系。《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18-31.2条。
使用税 – 送货地点(Use Tax – Ship To)
阿拉巴马州对未征收卖方使用税的货物进入阿拉巴马州进行储存、使用或消费征收使用税。《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23-61(a)条。
美国阿拉巴马州货物 – 州际交易(Goods – Interstate Transaction)
卖方使用税 – 送货地点(Seller’s Use Tax – Ship To)
从州外地点运送到阿拉巴马州的有形个人财产的零售销售应缴纳阿拉巴马州使用税。《阿拉巴马州行政法规》第810-6-2-.90.01(3)条。在阿拉巴马州从事零售销售有形个人财产以在州内储存、使用或其他消费的销售者,必须向部门注册并收取和上交使用税,当销售者与该州具有“实质性纽带”时。同上;阿拉巴马州税务局销售和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纳税义务可能通过实际存在或在阿拉巴马州内的销售额超过50万美元、阿拉巴马州内的财产或工资达到5万美元,或总财产、工资或总销售额的25%以上在阿拉巴马州内来建立。《阿拉巴马州行政法规》第810-6-2-.90.01(4)条;《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18-31.2条。
自2015年10月1日起,没有在阿拉巴马州具有纳税义务的符合条件的州外销售者可以选择参加简化销售者使用税汇缴计划,对其向该州内进行的所有销售征收和上交固定的8%税款。《立法行动编号2015-448》。符合条件的销售者是指将有形个人财产或服务从州外库存或地点销售到阿拉巴马州,但在该州没有实际存在并且根据《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1-4-116条或第40-23-190条的规定不必要向该州内的销售征税的销售者。
服务(Services)
供应地点(Supply Location)
只有当劳务或服务费用与生产或制作新的或不同的物品或在将物品转让给买方之前准备该物品进行销售时,销售税才适用于劳务或服务费用。《阿拉巴马州行政法规》第810-6-1-.84(2)(a)条。
租赁税(Rental Tax)
送货地点(Ship To)
阿拉巴马州对有形个人财产的租赁征收租赁税,而不是销售税。《阿拉巴马州法典》第40-12-222条;阿拉巴马州税务局销售和使用税常见问题解答。租赁税应在使用财产的地方的地方管辖区上交。同上。
SST 状态(SST Status)
阿拉巴马州不是该协议的成员。它已颁布了法律,授权其加入该协议,但尚未颁布与该协议符合的法律变更。(咨询州 –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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