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CA加利福尼亚州(California)报税规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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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CA加利福尼亚州(California)报税规则条款有哪些?
概述(Summary)
州内货物销售(Intrastate Sales of Goods ) | 订单发起(州、市和县销售税),交货地点(地区卖方使用税)(Order Origin (State, City and County Sales Taxes) Place of Delivery (District Seller’s Use Tax)) |
州际货物销售(Interstate Sales of Goods ) | 送货地点(Ship To) |
州际销售税类型(Tax Type on Interstate Sales ) | 消费者使用税(Consumer’s Use Tax) |
服务(Services) | 订单发起,订单接受,服务地点(Order Origin Order Acceptance Service Location) |
加利福尼亚州货物 – 州内交易(Goods – Intrastate Transaction)
改进的起点州(Modified Origin State)
加利福尼亚州被归类为改进的起点州。简而言之,销售交易的溯源地点是为了州、县和市税而源自销售发生的起点,而对于地区税而言,溯源地点是销售发生的目的地。请参阅《加利福尼亚州税收和税务法典》第6006(a)、6010.5条(将州税的溯源地定为销售时财产所在地);《加利福尼亚州税收和税务法典》第7205(a)-(b)条、加利福尼亚州行政法规第18章第1802(a)、(c)条(将县和市税的溯源地定为加利福尼亚州销售者的经营地);《加利福尼亚州税收和税务法典》第7263条,加利福尼亚州行政法规第18章第1823(a)(1)条(要求在征收该税的地区内进行交易和使用税的征收,如果销售者在该地区经营并在该地区交付商品)。
州销售税 – 订单发起(State Sales Tax – Order Origin)
加利福尼亚州对任何在销售时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财产的销售征收州销售税。《加利福尼亚州税收和税务法典》第6006(a)、6010.5条。
市和县销售税 – 订单发起(City and County Sales Tax – Order Origin)
加利福尼亚州布拉德利-伯恩斯统一地方销售税(即市和县销售税)通常对发生在征收该税的销售者经营地内的销售征收。《加利福尼亚州税收和税务法典》第7205(a)-(b)条,加利福尼亚州行政法规第18章第1802(a)、(c)条。
如果销售者在加利福尼亚州只有一个经营地点,则所有在加利福尼亚州发生并涉及该经营地点的零售销售将溯源至该地点,除非货物被运送到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地点。加利福尼亚州行政法规第18章第1802(a)(1)条。如果销售者在加利福尼亚州有多个经营地点,则销售发生在参与销售的唯一经营地点,或者如果销售涉及多个该类地点,则发生在主要谈判发生的经营地点。加利福尼亚州行政法规第18章第1802(a)(2)条。
地区销售税(地区内) – 订单发起(District Sales Tax (Intradistrict) – Order Origin)
加利福尼亚州通常对适用州销售税并发生在征收此类税的地区内的任何销售征收交易和使用(地区)税。加利福尼亚州行政法规第18章第1823(a)(1)条。对于在地区内交付的货物,销售溯源至销售者在该地区的经营地点。《加利福尼亚州税收和税务法典》第7263条。如果销售者在加利福尼亚州只有一个经营地点,则所有在加利福尼亚州发生的零售销售将溯源至该地点,除非货物被运送到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地点。加利福尼亚州行政法规第18章第1822(a)(1)条。如果销售者在加利福尼亚州有多个经营地点,则销售发生在参与销售的唯一经营地点,或者如果销售涉及多个该类地点,则发生在主要谈判发生的经营地点。加利福尼亚州行政法规第18章第1822(a)(2)条。
地区卖方使用税(地区间) – 交货地点(District Seller’s Use Tax (Interdistrict) – Place of Delivery)
加利福尼亚州对在销售地点外交付并计划在该地区以外使用的货物的销售税和地区使用税的部分予以豁免。加利福尼亚州行政法规第18章第1823(a)(2)(B)条。
在征收交易和使用税的地区内从事业务并将货物交付给该地区内使用的销售者必须征收和上缴使用税。加利福尼亚州行政法规第18章第1827(a)条。这一义务通常只在销售者将货物运送或交付到该地区,或者在该销售涉及销售活动时触发(例如,通过该地区的代表进行订单征求)。加利福尼亚州行政法规第18章第1827(b)(1)条;另请参阅加利福尼亚州等值税局,《公共44号 – 地区税》第3-8页。
加利福尼亚州货物 – 州际交易(Goods – Interstate Transaction)
消费者使用税 – 送货地点(Consumer’s Use Tax – Ship To)
当从外州将货物运送到加利福尼亚州时,适用使用税。加利福尼亚州的使用税适用于州、市、县和地区税务,使用方式相同。请参阅《加利福尼亚州行政法规》第18章第1620条、第18章第1803条、第18章第1823条。地区使用税适用于财产首次使用的地点。
服务(Services)
订单发起,订单接受,服务地点(Order Origin, Order Acceptance, Service Location)
加利福尼亚州对有形个人财产的零售销售征收销售税。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税收和税务法典》第6051条,通常情况下,服务交易不受税收影响。只要客户的”真正目的”是接受服务而不是财产,与服务销售相关的有形个人财产的转让在加利福尼亚州不受税收影响。请参阅《加利福尼亚州行政法规》第18章第1501条。
租赁税(Rental Tax)
订单发起,订单接受,发货地点,送货地点(Order Origin, Order Acceptance, Ship From, Ship To)
加利福尼亚州将租赁列入”销售”的定义中。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税收和税务法典》第6006(g)条,出租人将有形个人财产的占有权转让给承租人被视为出租人进行的持续国内”销售”。请参阅《加利福尼亚州税收和税务法典》第6006.1条。
SST状态(SST Status)
加利福尼亚州不是协议的成员。虽然加利福尼亚州已制定法律授权加入协议,但尚未制定与协议要求相一致的法律变更。(咨询州 – 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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