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AR 阿肯色州,Arkansas报税规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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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AR 阿肯色州(Arkansas)报税规则条款有哪些?
概述(Summary)
州内货物销售(Intrastate Sales of Goods ) | 送货地点(Ship To) |
州际货物销售(Interstate Sales of Goods ) | 送货地点(Ship To) |
州际销售税类型(Tax Type on Interstate Sales ) | 卖方使用税(Seller’s Use Tax) |
服务(Services) | 供应地点(Supply Location) |
阿肯色州货物 – 州内交易(Goods – Intrastate Transaction)
销售税 – 送货地点
阿肯色州自2008年1月1日起成为该协议的全面成员,拥有管理委员会的席位。阿肯色州已采用了SST协议的基于目的地的溯源要求。通常,SST协议要求销售应源自产品销售的目的地,如果没有这方面的信息,则默认采用基于起点的溯源。有形个人财产的销售应源自购买者接收产品的地点。《阿肯色州法典》第26-52-521(b)条;阿肯色州财政与行政部,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阿肯色州销售和使用税法律变更。
货物 – 州际交易(Goods – Interstate Transaction)
卖方使用税 – 送货地点(Seller’s Use – Ship To)
受阿肯色州管辖的州外供应商需要向其购买者收取使用税。《阿肯色州法典》第26-53-124(a)条;《阿肯色州行政法规》第006.05.212-GR-5条。
服务(Services)
供应地点
阿肯色州已采用SST协议的销售基于目的地的溯源要求。根据法规,”销售”的定义不包括提供或提供服务,除非法规明确提到的服务。《阿肯色州法典》第26-52-103条。通常,应征税的服务交易的溯源地是购买者接收服务的地点。《阿肯色州法典》第26-52-521(b)条。
租赁税(Rental Tax)
主要财产地点
阿肯色州已采用SST协议的销售基于目的地的溯源要求。根据销售总收入(销售)和补偿(使用)税的目的,“销售”包括有形个人财产的租赁和出租。《阿肯色州法典》第26-52-103(18)(A)条;第26-52-521(b)条。销售的溯源地是产品或服务被购买者接收的地点。《阿肯色州法典》第26-52-521(b)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如果租赁需要定期付款,则首次付款将与任何有形个人财产的零售销售相同进行溯源。《阿肯色州法典》第26-52-521(c)条。首次付款后的定期付款将针对每笔付款所涵盖的期间进行主要财产地点的溯源。同上。
SST 状态(SST Status)
阿肯色州自2008年1月1日起成为该协议的全面成员,并拥有管理委员会的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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