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老为什么选择信托,有哪些好处?
中国养老选择信托有哪些好处?
中国人传统的养老方式无非是养儿防老或居家养老。老年人将自己托付给一个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提供金融和实体养老服务满足该老人所有主要的养老需求——这就是我们要探讨的信托养老。信托养老是以信托的方式实现个人养老的一种养老模式。不同于“养儿防老”和“自助式养老”等模式,信托养老以信托为载体,为受益人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安享晚年的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医养、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隔离以及财富的传承等。
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和使用方面,具有其他制度不具备的长期性和连续性。体现在委托人的目的通过信托行为而成为信托目的后,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的一切管理运用活动均围绕该目的展开;在委托人破产、行为能力丧失后或死亡时,委托人此前设定的信托目的将持续下去。以信托作为个人养老的载体有诸多优势:
信托养老保值增值提供医疗照护
首先,信托养老在实现财富保值增值的同时,为受益人提供医养照护服务,满足了高龄者养老最迫切的需求。通常来说,金钱是效用最大化的,因为受益人可以自由配置。但高龄者较为特殊,他们的核心需求逐渐从高回报向安全可靠的养老服务转变。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满足信托受益人一站式医疗及养老服务的需求,根据约定将部分资产收益转换为服务效用,其他收益则用于支付受益人个性化的养老消费。相较而言,高领者购买传统金融产品仅能获取财富上的收益;购买养老服务产品仅能享受照护服务。
信托可以资产隔离实现财富传承
其次,信托养老利用信托制度的架构实现了资产隔离和财富传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制度具有资产隔离的功能。合法的信托财产在委托人遭遇破产时将不会被强制清算,未来遗产税一旦开征,还能够起到合理避税的作用,这在最大程度上保留了委托人的家族财富。
与此同时,信托具有托付功能,委托人可以在生前与受托人约定好财富的传承方式,提前安排受益人的具体受益方式。加成熟,公众对信托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普遍较高。早在 1921 年日本就颁布了信托法,次年颁布了《信托业法》,目前日本与信托相关的法律数量较多且十分细化,整个体系都比较完善。
而且日本信托业务的服务网点众多,遍布日本各主要城市和地区,另有信托合同代理店 372 家。而中国大陆则只有 68 家信托机构且网点非常少见,“信托”这一概念对于很多人而言是十分陌生的,在普通群众中的认知度很低。近年来,信托养老的模式在中国已经有了初步尝试。
中信信托于 2014 年发行“中信和信居家养老消费信托”,这是中信信托与四川晚霞合作推出的首支居家养老产品,双方合作为老人提供性价比更高、更有保障的居家照护、养老保健、紧急救援及金融理财等全方位的贴心服务。北京信托紧跟其后于 2015 年初正式发行“养老消费201400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者认购“养老消费信托”产品后,可选择“货币收益”或实现“养打开“老有所养”的贴身护照。
其实,以信托的方式满足高龄者养老需求在海外十分常见。如 100 年生命支持信托(又称“100年护照”)是日本三井住友信托银行 2019 年 6 月3 日正式发行的一款信托产品,其目的是满足高龄者财富保值、财富传承及生活服务的需求,从而使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为了满足高龄者生活服务的需求,这本“护照”配备了一系列与养老生活相关的服务优惠(102953 项),涵盖住宿、餐饮、娱乐、旅行、机票、运动、购物、介护、学习等资源。此信托产品 1000 万日元(约 65 万人民币)起售,比中国信托 300 万人民币的门槛降低了很多,针对的客户群体更加广泛,能从中受益的老年人数量更多。
实际上,日本信托产品的种类十分丰富,针对个人发行的产品非常多,法律上也没有限制投资门槛。这与中国法律要求信托 300 万起售的国情有很大的区别。这是因为,信托在日本的发展历史更为悠久,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商业模式更加成熟,公众对信托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普遍较高。
信托可以保障财产安全
再次,信托养老借助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保障了财产安全。信托订立时,财产所有权就已经由委托人移至专业的金融机构,与高龄者自己进行财富管理相比,由信托公司管理的财产受不法侵犯的风险大大降低。
同时,信托公司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及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由商业银行进行资金监管。同时,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进行交易,确保了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活动中的公正性与专业性。故信托公司侵犯信托财产的风险也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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