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诉讼流程是什么,美国版权登记种类有哪些?

分类: 美国商标 日期: 2021-06-11 浏览: 167

《美国版权法》第 411(a) 条应理解为,在作品完成著作权登记之前,权利人不得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版权法》第 411(a) 条的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在美国首次发表作品的美国著作权人(美国公民或企业),不适用于例如中国公民或企业等其他《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权利人在美国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因为《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

《美国版权法》第 411(a) 条[1]规定,“在对著作权主张进行预登记或登记之前,不得针对著作权侵权提起民事诉讼……。” 长期以来,美国的各个巡回上诉法院之间针对该条款的“登记”一词的存在理解上的分歧。部分上诉法院认为“登记”指的是申请人向版权局提交完整的申请文件,即通常说的“申请完成原则”;其他法院则主张“登记完成原则”,即“登记”应当是指版权局做出授予登记的行政决定。

美国版权登记的种类有:

  • 1、文字;
  • 2、口述;
  •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4、美术、建筑;
  • 5、摄影作品;
  • 6、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和模型;
  • 8、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美国版权登记方式有:

美国版权有两种登记方式,网上登记和纸质登记,除某些必须通过传统纸质登记的作品,网上登记为首选。

对于文学作品、视觉艺术作品、表演艺术作品和录音制品等,网上登记是首选,快捷便利,同时经济。而在权利人不熟悉网络或坚持选择传统方式登记情况下,选择传统纸介质方式进行登记也可以,需要自己通过登记类型和作品类型在美国版权局网站下载表格,填写完成并签名后附上作品样本,连同支票或者邮政汇票寄给美国版权局。但是美国版权法也规定,某些作品类型则必须通过传统纸质登记完成,例如对船舶设计的登记、掩膜作品(半导体集成电路)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