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有什么区别?

分类: 背对背信用证 日期: 2021-09-01 浏览: 308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有哪些不同?

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C)指贸易中间商在收到进口商委托的开证行开立的以贸易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后,以该信用证为基础委托银行开立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另一份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指载明“可转让”字样且受益人可要求承兑行或议付行(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其它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用于:中间商在实际买主和实际供货商之间的转手交易。

两种信用证的形式上, 都是由中间商在进口商申请开来的原信用证基础上通过新开证行向实际供货人开立, 都同各自原证一起共同完成一笔业务在三个交易商(进口商、中间商和实际供货人) 之间两次连续交易的结算。

业务流程不同

  • 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
  • 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给实际供货商。

信用证形式不同

1、从信用证数量和当事人来看:

  • 可转让信用证只有一张信用证,一个开证申请人和一个开证行。
  • 背对背信用证涉及两张信用证,两个开证申请人,两个开证行和第一、第二受益人,并且原证的受益人即为新证的开证申请人。

2、从信用证的内容来看:

  • 可转让信用证在转让时,除了允许修改的项目外,其他条款均应与原证完全相同。
  • 背对背信用证中第二证(新证)的内容并不受第一证(原证)内容的约束,尤其是可以不出现原证申请人的名称。

背对背证(新证)的条款与原证可有变动,具体表现为:

  • ①原证的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新证的开证申请人是原证受益人(中间商);
  • ②原证的开证行是进口地的一家银行,新证的开证行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者其他银行;
  • ③原证的受益人是中间商,新证的受益人是实际供货人;
  • ④新证相比较原证,金额单价减少,装运起缩短。

性质不同

付款性质:

  • 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同时要对第一、第二受益人负责,所以只有一次交单付款。
  • 背对背信用证中两证的开证行分别各自独立对其受益人负责,因此有两次独立的交单和付款。

中间银行承担的风险:

  •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行由于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面临的风险小。
  • 背对背信用证新证的开证行承担的风险相对来说比较大。

对实际供货商的保证:

  • 可转让信用证对实际供货商,即第二受益人的保障性不够充分。
  • 背对背信用证的实际供货商是新证的直接受益人,并且独立与原证,所以对供货商的保障比较充分。

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一次转让或更多其他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与背对背信用证相比,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和信用证的具体条款(除信用证规定可以变更的条款外)不由出口商决定,对于出口商而言可能存在不可控的风险。因此,一般情况下,相对于可转让信用证来说,背对背信用证对出口商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