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变更如何办理,不可变更信托是什么?
美国信托的变更如何办理?
信托变更包括对当事人的变动和对信托行为的更改。信托成立后不得随意变更,但依法可对信托作如下变更。
首先是委托人单方对受益人的变更。在他益信托中,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时,在信托生效后委托人一般不可变更受益人或解除信托,也不可处分受益人的受益权,但在受益人对委托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时,或经受益人同意时,或在信托文件里另有规定时,可以变更受益人或受益权。
其次是委托人或受益人变更受托人。因受托人不履行职责或者有影响其执行职责的其他重大事由,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给委托人或受益人造成损害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再次是协商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在信托财产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时,经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认为法院应有变更权,如在发生委托人所不知或未预见的情况,使信托契约的履行造成信托目的无法实现或有重大损害时,法院有权要求受托人变更信托契约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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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变更信托的主要功能有哪些?
是税务规划、财富传承和资产保护。设立不可变更信托,相当于将资产权利赠予至信托,同时不能撤销。也就是说,信托的委托人放弃了对于信托资产的所有控制权。
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变,不可变更信托起到了一定的债务、法律隔离的作用(犯罪资产不能被保护),但委托人不能享受信托资产产生的收益。不可变更信托在设立后,各个要素一般均不可以被调整、放弃甚至修改。
家族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变更的情形有哪几种?
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信托法,基本上都将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作为信托文件的选择性内容,由信托关系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规定于信托文件中。总体来看,家族信托中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变更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信托文件另有规定
信托文件规定家族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变更,大体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在委托人信托文件中作出相应的权利保留,明确其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权利,以便在需要的情况下自行作出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决定,更好地实现信托目的。二是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授权受托人,允许受托人在特定情形下或认为需要时,对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进行变更。三是委托人授权财务顾问、保护人等,允许其在特定情形或认为需要时,对家族信托财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及比例进行变更。在家族信托实务中,委托人可以选择以上一种方式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约定,也可以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进行组合,例如在信托文件中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决定投资配置。
(二)情势变更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如今该原则已适用于方方面面,包括家族信托的设立与变更。
家族信托设立后,可能发生当事人当初未能预料到的情形,从而导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不符合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变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显然不利于实现家族信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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